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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违规确权土地,谁是幕后保护伞?

时间:2015-09-23 13:51来源: 聚焦鹏城作者:收藏
    近日,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民山村二组村民反映,南安市人民政府在一幅商业用地的土地登记审批时,不仅非法征用,也不仅未办理出让手续,而且将土地使用年限批准为40年零4天,超出商业用地40年的法定期限。当地村民多次上访、申请行政复议,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政府还大玩文字游戏,村民感觉“被忽悠”了。
    村民所反映的这块土地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民山村2组,该土地是当地居民称之为“信用社大楼”所在地。据村民讲,这栋楼房已经闲置多年,门口现已成为垃圾收集中心,楼内杂草丛生,有一些村民在其中圈养鸡鸭。
当地村民介绍,这块土地位于南安市英都镇民山街70号,原为第2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和耕作。上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的信用社强行占用,村民如不服从,政府就威胁抓去计生学习班甚至结扎。信用社占用并建大楼后,广大村民不仅没有拿到任何补偿款,反而还持续为这块土地缴交农业税公粮款,直至国家取消农业税为止。
    2013年年底,村民开始进行信访维权。信访过程中,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泉国土资信复【2014】81号),根据该复查意见,2004年7月1日,南安市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和英都镇民山村民委员会在未征得村民同意、也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签订了一纸《征地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征用英都镇民山街70号土地面积995.94平方米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该复查意见还显示,2005年1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南安市英都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批准登记面积为995.9平方米,批准用途为“金融保险用地”,使用期限截止2045年1月10日。对比2005年1月6日的批准日期,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期限确实为40年又4天,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商业用地40年使用期限了。
    村民们还出具了南安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土地审批全套资料,其中,也没有发现相关土地出让的资料以及土地出让金缴交的资料,有关土地登记的程序也与国家土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相差甚远。村民说,从2014年7月1日征地,到2015年1月6日确权,短短半年时间就完成了从征地到确权的全部过程,速度快如火箭,令人咂舌,很有可能是“后面有人”一路为信用社(即现在的南安农商银行)的土地确权大开绿灯。
    然而村民就南安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6日向南安市英都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的行为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南安市人民政府为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颁发的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泉政行复【2014】132号”)”。
    对于这一结果,村民们说根本不能接受。有两个不同的土地证号最后都指向同一块土地,土地确权登记超出国家法定期限,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没有被纠正和追责,“这中间肯定有猫腻”。
原来,村民出示的材料显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其《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泉国土资信复【2014】81号”)中所提供的土地证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此次行政复议所查明的土地证号明显不同。根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其《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泉国土资信复【2014】81号”)中的信访复查结果,2005年1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为“南安市英都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泉政行复【2014】132号”)中查明的情况,2005年1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为“南安市英都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41038号”,2008年3月,南安市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后,为“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颁发的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
    村民说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对土地证号的调查结果确实混乱。有村民就问,两个政府部门的调查结果不同,村民应该相信谁?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何在?
    其二,根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村民只知道南安市人 民 政 府2005年1月6日为“南安市英都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登记确权发证行为(“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时根本不知道2005年1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00041038号”,更不知道2008年3月还有一次变更登记将“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确权发证给“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然而,在行政 复 议过程中,在村民们已经明确阐明“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系根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复查结果、属于2005年1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为“南安市英都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的土地证号的情况下,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南安市人民政府却明显偷换概念,将“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当成2008年3月变更登记的土地证号。而令村民不解甚至愤怒的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 议审理过程中,竟然也支持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如此明显的偷换概念的行为,将“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土地证号当成2008年3月变更登记的土地证号,并最终做出令村民啼笑皆非的复议决定。村民们气愤地说,南安市人民政府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分明是手拉手装疯卖傻,沆瀣一气。
    村民说,他们咨询了法律人士,泉州市人民政府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显然不到位。本来,对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需要全面的审查,其中,权属来源(既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即国有)的来源,也包括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是否合法是整个登记确权发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的重中之重。村民们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多次明确阐述涉案土地没有经过合法征收、没有经过合法出让等手续的情况(在另一份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明确《征地协议书》不具有征地的法律效力)。即便南安市人民政府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土地证号当成2008年3月变更登记的土地证号,作为行政 复 议机关的泉州市人民政府正常情况下也应对“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土地证的前身——即变更前的“南国用(籍)第00041038号”土地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而,泉州市人民政府却对村民们重点阐述的理由视而不见,根本没有对“南国用(籍)第00041038号”和“南国用(籍)第00080116号”土地证的土地权属来源进行全面、审慎的调查。
    由于对泉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村民们已经就南安市人民政府违法确权土地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南安市人民政府出示了一份早在1987年就已形成的证据,即当时的南安县人民政府批准英都信用社征用上述土地的批复“南政(1987)综370号”。南安市人民政府举出这一份证据,是为了证明上述土地已经被征用。
    村民们说,如果说1987年南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是征地的批复,那么将这份批复和2004年7月1日由南安市国土局和民山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放在一起,会发现同样的一块土地被征用了两次,也就是说,一地两征,这不仅违法,而且滑稽。村民还认为,1987年的批复本身也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的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是违法无效的。村民们说,他们已就该1987年的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而接受复议的机关又是之前曾经在土地确权文号上大玩文字游戏、忽悠村民的泉州市人民政府。
    有村民讲,一地两征,未出让就确权、土地使用权超过40年、火箭般的土地确权速度,南安市人民政府种种行政违规行为在信用社大楼这块一亩半左右的土地上不断上演,村民多次申请复议又都得不到合理答复,泉州市人民政府不仅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纠正,反而大玩文字游戏,“忽悠”村民,纵容下级政府机关违法。到底是谁在背后给他们撑腰?到底谁是他们幕后的保护伞?这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腐败行为?基层土地行政管理乱象根源在哪?土地维权之路为何总是遭遇官场潜规则?中国的土地依法行政之路在于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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