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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出台“网晒”判决书细则

时间:2014-01-09 12:19来源: 作者:收藏
  记者昨天从市高院获悉,市高院已就裁判文书“上网”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4类不上网公开的情形和3种情况当事人须匿名。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共33条,并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法官负全责。

    根据《细则》,本市判决书上网公布的地址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以及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细则》规定了4类情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予网上公布,分别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对于这4类情形,《细则》进行了具体解释。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此外,《细则》还规定,有3种情况在公布时必须匿名或者进行技术处理。这3种情况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表述人名时,以“张××”、“王××”等替代姓名;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1”、“张×2”等形式替代。

    此外,《细则》还规定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在公布时应该删除。(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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