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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公布“老赖”信息要兼顾隐私权保护

时间:2014-01-06 10:29来源: 作者:收藏
  江苏省无锡市中院日前在该市核心商业圈电子屏幕上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公布,内容包含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执行标的(欠款额)、失信情形等,同时还配有他们被放大的正面照片。此事件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有不少网友对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照片表示担忧:这样做会不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无锡中院的这一做法已见到了效果,两名被公布个人信息的“老赖”主动找到债权人,提出了立即还钱,为的就是把公布在闹市区大屏幕上的个人形象照片和欠款信息都撤下来。

    无锡中院公布“老赖”信息的做法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规定》出台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法院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形成压力,减损其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达到促进执行的目的。

    但是,网友还是有疑问:法院可以随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吗?如何公布,公布哪些内容,是不是要有个限度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表示,为了促进执行,法院将个人身份信息和照片曝光,有利于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形成对“老赖”围追堵截之势,但这一做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该学者认为,“向社会公开个人信息和照片等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最好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并且这些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布,使利益相关者知晓就好,毕竟债权债务只关系到当事人”。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也认为,无锡中院可以依据《规定》将“老赖”姓名、身份证号、执行标的等信息进行公布,但将其照片一同公布有些不妥,有侵犯公民肖像权之嫌。

    “况且,公布‘老赖’照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张立军指出,对于某些真正的“老赖”,不会因为法院在公众场合公布其照片和个人信息,而去主动履行债务。公布“老赖”照片和信息是可以让其“无处藏身”,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考验。

    张立军建议,法院对“老赖”信息进行公布时要慎重对待。公布身份信息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如法院内网,或通报有关银行、“老赖”单位等。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老赖”信息发布能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比如,案件信息、执行标的等可以向社会公布,但对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公布时,建议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将照片某些部位打上马赛克或者屏蔽几位身份证号码等,毕竟“老赖”们也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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