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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定加强培训费管理 培训不能用来捞实惠

时间:2014-01-04 16:39来源: 作者:收藏
  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这是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又一举措。

    制定标准——

    明确开支范围,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

    《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防“变味”——

    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烟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根据《办法》,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办法》明确,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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