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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规: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今年起大多上网

时间:2014-01-02 12:15来源: 作者:收藏
  2014年第一天,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新规规定,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从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调解结案等4种情况外,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

    同日,北京市三级法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统一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并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实现部分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同时试运行网上立案、电子送达服务。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成为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制度化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称,与2010年《规定》相比,新规最显著的变化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将原来的“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凸显了“文书上网是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要求。这两处修改,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被多位受访学者视为最大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近期接受央媒采访时介绍,全国所有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将在3~5年内实现。

    也就是说,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与条件,裁判文书上网将按照四级法院不同职能定位和重要性设计来逐步推进。第一批率先上网的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紧接着是中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最后是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

    贺小荣认为,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省会城市,现有技术条件已经能够初步满足公众需求,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还不具备条件。

    浙江是全国最早开始试点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区之一。“现在浙江省的法院,不上网公开裁判文书需要说明理由,与过去刚好相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初在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中,来自基层法官的反弹最大。原因在于,基层法官的案件任务本身很重,一旦文书上网,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一个错别字也可能招致问题。

    浙江高院的经验是,一方面探索技术支持,另一方面逐步争取共识。“2011年相互妥协的结果是,浙江地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总量达到该院判决总量的30%。其后,我们开发了计算机自动纠错系统,情况有了好转,加之意识逐步到位,现在上网量达到了70%以上。”上述负责人称。

    而裁判文书上网也将为研究者提供“学术富矿”。

    从2007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景文的研究团队每年发布《中国法律发展报告》,其中需要运用大量法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但苦于一些具体数据没有公开。“比如全国每年审理的案件超过1000万件,但在各地区间怎样分布,这个数据始终没有公开。”

    不过,在肯定裁判文书上网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应充分预估文书上网的风险与隐忧,从而提早规避。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就认为,首先要警惕裁判文书形式化与简便化趋势,因为“写得越少,质疑和漏洞就越少”。

    除了这一法规,1日起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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