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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项目建设范围抢种抢建不予赔偿

时间:2013-12-31 16:50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12月30日电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抢种抢建,对抢种抢建的不予赔偿。

  近年来,广西电网建设在快速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电网建设规划不衔接、不配套,电网规划实施往往陷入“无地”、“无走廊”的尴尬境地。为此,《规定》规定,自治区电网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自治区电网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关于项目选址和架空线路跨越问题。《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权人协商、依法补偿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应当由电网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电网建设项目公告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非法获利的现象,《办法》明确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抢种抢建,对抢种抢建的不予赔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杆塔基础用地问题,《办法》规定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记者 莫小松)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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