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9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少雯在2003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副局长兼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二期指挥部总师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高达988.4万元,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生效后,吴少雯被押送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两年后,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吴少雯为无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好,今年监狱方为他提请减刑。12月1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吴少雯提请减刑案。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派员出席法庭,对法院的庭审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庭前,检察人员对监狱方对服刑人员吴少雯提请减刑案的建议书以及相应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吴少雯以及出庭作证的其他服刑人员进行了讯(询)问,发表了庭审监督意见,并结合庭审对参加旁听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法庭当庭作出裁定,认定吴少雯在2011年、2012年度悔改表现突出,将吴少雯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记者 范跃红)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