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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刑事被害人经法院建议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时间:2013-12-25 18:15来源: 作者:收藏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海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暂行规定》,在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建立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建议制度,刑事案件被害人经法院建议无需申请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该《规定》规定,北海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给予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建议,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给予法律援助的建议后,无需审查被害人经济状况,直接作出给予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产生重伤、死亡后果或者涉及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法院也可以建议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视情况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该《规定》适用北海市两级法院及北海市法律援助机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法律援助一般需要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案件相关材料。要完成申请,申请人需要先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工作站咨询并索取申请表等申请资料,然后到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再回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再进行审批。整个过程申请人至少往返住所地与法律援助中心两次。按照该《规定》,刑事案件困难被害人将无需经过以上程序申请法律援助,也无需往返法律援助中心,而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建议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规定》的出台,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更加便捷、及时、高效,并有利于缓解刑事被害人的情绪,推进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在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建议制度,是北海中院、北海市司法局践行群众路线,司法为民,执法为民,保障民生,便民利民的具体体现。据了解,此举全国尚属首创。(记者 冯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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