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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时间:2015-09-23 14:22来源: 甘肃法制报作者:何明霞收藏

    受邀嘉宾: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省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哪些?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1991年,天水市麦积区的康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一起生活了10年。2011年,两人因琐事闹矛盾,康某一怒之下离家出走。此后,康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阳镇男子王某,二人开始同居。2012年年底,康某为王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却因二人没有结婚证、出生证等手续,一直无法为女儿报户口。由于康某的户籍还和法律上的丈夫李某在一起,也并未和李某办理离婚手续,还是夫妻关系,康某和王某竟然找到亲戚裴某,让裴某编了个借口设法将新阳镇村民温某的户口簿骗到手,康某拿着骗到手的户口簿假冒温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随后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今年年初,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法庭受理了这起离婚案,原告康某起诉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然而法院在审理二人的离婚案时,却发现其中另有端倪。目前,康某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并移送起诉,而王某、裴某涉嫌冒用他人信息,受到行政处罚。
     记者:
    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构成重婚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王金省:
    在谈重婚构成要件之前,我们需先明确重婚的定义,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重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记者:

    什么是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王金省: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记者:

    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王金省: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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