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网 | 最具影响力的中国农民门户网
当前位置: 农民网 > 农民生活 > 农民话题 > 保障“婚嫁女产权”须完善相应保护机制 返回首页

保障“婚嫁女产权”须完善相应保护机制

时间:2019-03-29 11:28来源: 中国农业新闻网作者:佚名收藏

  胡建兵

  据报道,在获得房屋补偿款后,陕西省西安市邑区的王峰拒绝给付外嫁女儿应得款项,结果被女儿起诉。近日,邑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特殊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最终父女达成调解。

  原告王丽与被告王峰系父女关系,几年前,王丽出嫁,但户口未迁出。2018年11月,父女俩所在村房屋被拆迁,每人分得补偿款65万元。王峰作为户主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却迟迟没有将女儿应得的款项给她。王丽认为自己户口还在本村,补偿款中也有自己的份额,理应获得这笔钱,便多次向父亲索要。父女俩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女儿向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返还其应得的补偿款。

  近几年,各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利益之争中,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一些地方为了节省征地拆迁成本,以当地习俗或者“村规民约”为名,以妇女已出嫁为由,硬生生地剥夺了一些出嫁女原本应该享受的权益。在近期一些地方进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农村离婚女、丧偶女、出嫁女等群体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剥夺了。

  “婚嫁女”被剥夺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房权和土地补偿款等,一旦她们想留在家中招婿上门,盖房子等都成问题。如果与其丈夫离婚,居住也会出现问题。女方想在男方村里生活下去,村委会是不会再给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想回到娘家的村里,娘家村也不认,也不会给她宅基地。如果出嫁进城,村里会把她当成离开农村的人,但在城里生活,没有城市户口,两头的红利都享受不到。无房屋产权、无宅基地、无拆迁补偿等,成为当下农村妇女面对的一大痛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管以什么名义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房权和土地补偿款等,都严重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必须加以纠正。

  各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要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在宅基地确权时,应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把宅基地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同时也明确房屋等产权,防止将来一旦出现变故,妇女的这项权利面临着丧失的风险。

  同时,村委会要推动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间习俗要进行纠正,司法部门要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出嫁女、再婚女、离婚女、外来女等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