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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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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建设兵团尽快出台本地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条例》规定,管理办法应明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行政层级、企业申请经营资格需满足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3、《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2013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工作结束(2013年4月30日)前,达到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局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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