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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牌正三轮摩托不合格 小伙用牛拉车维权讨说法

时间:2019-03-15 15:06来源: 未知作者:佚名收藏

本想买辆车解决自家生产生活资料运输问题,不料却因车辆实际技术参数与《公告》、《合格证》及《一次性证书》不符而导致无法上牌。从此车主胡亚林从2017年6月起走向漫漫维权路,至今厂家没有任何说法,不得已用耕牛拉着这辆隆鑫正三轮摩托车,在马路上身心疲惫满脸无奈的行走着。引得路人不断侧目围观......

 

近日,一段在朋友圈播发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时长一分多钟:一个约摸二三十岁的小伙子牵着一头水牛。水牛则拉着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车辆的箱门上挂着一幅白底黑字的横幅,上书“隆鑫摩托不合格,厂家耍赖不赔钱”。人牵着牛,牛拉着车,晃晃悠悠地在道路上行走......这个视频的主人翁就是家住湖南衡南县泉湖镇的胡亚林。

车辆参数超标不合格不能办牌上路

胡亚林称,自己在2017年6月份在衡阳县西渡镇购买了一台河南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LX200ZH-27,价格为16280元。购买车辆后,到户口所在地衡南县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上牌上户。在进行机动车检测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上牌。原因是该车实际参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合格证》的相关参数不符。车辆严重超长超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不予上牌上户。

漫漫维权一年多 厂家至今无说法

多次与经销商协商退车无果,胡亚林一怒之下于2018年8月10日以产品责任纠纷,一纸诉状将经销商衡阳县城兴摩托车行(下称城兴车行)蔡某与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下称隆鑫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衡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原告胡亚林在购买涉案车辆后,到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衡南县交通警察大队以原告购买的机动车的有关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为由,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法院查明:2017年8月4日,原告委托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尺寸参数、整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湘天罡司法中心(2017)汽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书载明:整车长度超合格证公告值27%,轴距超7%,整车质量超25%,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的规定,认定涉案车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涉案产品经鉴定其车长、车轴、重量均与其出厂合格证标识的数值不符,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原告胡亚林主张被告城兴车行和隆鑫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理由成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衡阳县法院以(2017)湘04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原告胡亚林向被告衡阳县城兴车行退回“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被告衡阳县城兴车行向原告胡亚林退还购车款16280元并赔偿48840元;对于被告城兴车行的三倍赔偿义务,另一被告隆鑫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原以为可以了结此事,但是事情一波三折,两被告为了逃避责任继续耍赖,千方百计拖延时间,以城兴车行涉嫌刑事犯罪已立案尚未判结为由,不服衡阳县法院(2017)湘04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去年5月28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院认为上诉人衡阳县城兴车行提供了新的证据,即一审判决后,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城兴车行经营者蔡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立案侦查,刑责没有审理完结,本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衡阳县法院重审。

 

售卖伪劣产品被追刑责,生产伪劣产品的厂家该当何罪?

事情到了这一步,胡亚林觉得非常无奈,只好漫无目的地去傻傻等待。等待衡阳县法院对此案被告城兴车行涉嫌刑事犯罪的判决下来。因为只有等到被告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下来了,这个案子的民事审理才会启动。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等到了这一天。2019年1月21日,衡阳县法院以(2019)湘04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对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蔡某进行了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一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胡亚林委托的律师杨先生介绍,从判决书来看,法院既然认定被告人蔡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蔡某是销售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生产伪劣产品的隆鑫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伪劣产品又是如何出了厂?售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生产者任其逍遥法外,岂不是贻笑大方?如果需要追责,又该是谁来追责呢?

 

硬标准 软抵抗——隆鑫摩托 谁给你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权利?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对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轴距均作出明确限值。但是河南隆鑫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枉顾国家安全标准要求,擅自改变车型,刻意迎合部分用户的超载运输等不合理需求。把部分正三轮摩托车实际整车长度、整备质量、轴距等技术参数指标与出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超出机动车强制性标准限值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家生产的摩托车,都必须按照国家核定的技术参数生产,可隆鑫公司却阳奉阴违,置国家法规于不顾,生产出来的摩托车竟然与国家规定的参数大相径庭。试问是谁给了你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权力!?

编后语:近年来,我国正三轮摩托车违法生产销售现象屡禁不止,消费者投诉此起彼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以三轮摩托车违反“生产一致性”为核心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机动车特别是三轮摩托车行业的顽疾,不仅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河南隆鑫公司生产伪劣产品并非个案,曾经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场监督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又因其多次被消费者举报、长期制造销售违规正三轮摩托车被相关部门处罚。2017年11月28日光明网以《三轮摩托车生产一次性问题突出》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2017年11月29日法制日报也以《正三轮摩托车行业存在系统性失信违法--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起公益诉讼》为题紧随其后在《政府经济》栏目进行了报道。隆鑫公司正三轮摩托车均榜上有名赫然在目。

关于此案“裁定中止民事审理前,是否必须经过开庭程序”的问题,相关法学专家认为: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因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须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在中止中,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取证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事实问题,我们认为应继续审理,而不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此案民事责任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不管刑事判决结果怎样,都无法改变涉案车辆不合格的客观事实。因此,不宜强调涉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一律须经开庭审理的程序。

针对“胡亚林现象”,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针对三轮摩托车行业违反生产一致性国家标准等问题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呼吁监管部门加大对三轮摩托车的监管处罚力度,新闻媒体加大对该行业违法行为的披露,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打破行业潜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权威性,切实维护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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