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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4-03 19:12来源: 作者:收藏

各县(区)农机局,开发区农工部,高新区农工办,北海新区农林水牧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市农机局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提升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根据《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农机局组织认定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凡申报市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管理实行动态监测,优胜劣汰。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运行机制良好  1.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合作社章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职权明确。  3.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合作社成员权利义务得到落实。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作业合同、合作协议、帐册凭证等各项档案资料齐全完备,成员手册完整,机具台账详实。  (二)财务管理规范  5.有明晰的产权制度,科学的盈余分配和利益联结机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搞好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8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  (三)建设规模较大  10.合作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占地不少于5亩。能存放大型机械的标准化库房(砖混结构或铁制钢架结构、铁制大门),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有专门的维修车间,具备独立的维修能力,技术条件应达到农业部农机化司编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车间基本配置》规定要求。  11.合作社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40台套以上。  (四)服务能力较强  12. 以农田作业为主的农机合作社,有社员15户以上,能够以跨区作业、订单作业、“一条龙”作业等有效形式,按照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和机械化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耕、机播、植保、机收等农田作业服务,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2000户以上。  13.以土地托管为主的农机合作社,土地托管面积2000亩以上,签订土地托管合同3年以上。  14.以土地流转为主的农机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  15.以农机维修服务为主的农机合作社,其综合维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应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资格,农机维修设备齐全,零配件供应充足,农机维修服务优质、方便、快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综合效益显著  16.按国家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挂牌率、检验率及驾驶员持证率均达到100%,年内无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17.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8.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成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地非成员农机户收入20%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由市农机局统一组织,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情况,精心筛选并按时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示范社认定标准,本着农机专业合作社自愿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填写申报表上报市农机局。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报送市级示范社申报表和市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市农机局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审组,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社评审认定。  第十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组按照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农机合作社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评审意见,经市农机局研究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由滨州市农机局下发正式文件公布。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年度监测,优秀的市级示范社优先推荐为省级示范社和国家级示范社,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及时撤销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上报市农机局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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